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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农产品开启“绿色通道” 省际高速预约通行出台新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工作部署,德州京台、京沪、德上、青银、滨德,五条高速公路的省际收费站于2020年1月1月0时取消,正式实施“一张网”运营,全面实现省界不停车快捷通行,省际收费站的撤消对于提高高速通行质量、优化运输环境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记者也了解到,从ETC预约到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省际高速通行关于预约通行出台了新的规定。

一、关于预约通行

1.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辆,能否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9〕9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

考虑到运输企业和货车车主对预约通行方式还需要逐步适应,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设置了半年过渡期。在2020年6月30日前,这些运输车辆,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经出口收费站查验后符合条件的,也可免收车辆通行费。过渡期结束后,运输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并预约通行的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2.哪些ETC车辆,需要采用预约通行的方式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为什么需要采用预约通行方式?

安装ETC车载装置的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通行收费高速公路时,需要采用预约通行的方式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取消省界收费站后,高速公路通过ETC门架系统实行分段计(收)费。由于门架系统只能识别ETC车辆的身份和车型,并不能识别ETC货车所装载的货物品种。因此,针对特定货物运输的优惠政策,必须通过预约通行方式,使收费系统提前获知货物信息,才能按相应的优惠费率计(收)费,确保符合条件的车辆顺利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的问题

1.如何进行预约通行?

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预约服务平台。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前4小时,可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进行网络预约,也可在收费站入口指定车道进行车道预约通行登记。对未提前预约的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运输车辆,仍然可以通行高速公路,但会被按普通车辆统一扣费,在出口申请查验并符合条件的,按期办理退费。从便利公众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司机朋友尽可能安装使用ETC并进行预约通行,以便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考虑到运输企业和货车车主对预约通行方式还需要逐步适应,特别设置了半年过渡期,在2020年6月30日24时前,运输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经出口收费站查验后符合条件的,也可免收车辆通行费。过渡期结束后,运输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并预约通行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2.预约通行后,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是否还需要停车查验?

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设立的指定查验点,主动向收费站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待查验过后,方可离开收费站查验点。如查验结果合格,按规定免收通行费。否则,将全额征收应交的车辆通行费。

3.未预约的车辆能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未进行网络预约或车道通行登记的,由于在ETC门架系统已按正常车辆进行了计(收)费,经查验合格的,可按特情业务办理退费。车辆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凭查验码,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申请退费。由于完成退费需要一定周期,建议司机朋友尽可能提前预约,避免发生先交费、再退费的情况。

4.对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等失信车辆如何惩戒?

对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被确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可拒绝其通行高速公路,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记入高速公路信用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不断提高其通行效率。

5.运输哪些鲜活农产品可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查验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费通行。其中,全国统一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8〕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转地放蜂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20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7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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